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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1-20 16:04:21 股吧网页版
宇晶股份: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湖南宇晶机器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份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1-21


关于湖南宇晶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份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方正承销保荐”或“保荐机构”)作为湖南宇晶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晶股份”或“公司”)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基本情况及股本变化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 准湖南宇晶机器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812 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20,000,000 股新股,公司向杨佳葳先生非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0,000,000 股,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已于 2023 年 1
月 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限售期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本次非
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 100,000,000 股变更为 120,000,000 股。

本次非公开发行限售股形成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因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自主行权,导致总股本发生变化,具体变动如下:

1、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19 日召开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同意以公
司现有总股本 120,000,000 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3
股。本次权益分派后公司总股本由 120,000,000 股变更为 156,000,000 股。

2、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8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会议审
议通过《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 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
期自主行权 922,480 股,截至 2023 年 11 月 30 日,股权激励对象在首次授予
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自主行权 922,480 股,公司总股本由 156,000,000 股变更为156,922,480 股。

3、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8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四届
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自主行权 101,400 股。

4、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8 日召开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同意以公
司现有总股本 156,922,480 股剔除已回购股份 128,800 股后的 156,793,680 股为
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3.00 股,本次权益分派后公司总股本由 156,922,480 股变更为 203,960,584 股。

5、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15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
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数量的议案》和《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自主行权 781,186 股,同时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自主行权数量由 101,400 股调整为 131,820 万。
截至 2024 年 12 月 6 日,股权激励对象在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和预留授
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自主行权 913,006 股,公司总股本由 203,960,584 股变更为 204,873,590 股。

6、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9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
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
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自主行权 96,330 股;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4 日召开第
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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