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12
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 571 章)、《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下简称“《减持股份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
理。
按照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除了直接持有的权益和淡仓以外,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被视为对下述人士所持有的权益或淡仓拥有权益:
(一)其配偶及未满十八岁的子女;
(二)其拥有控制权的公司;
(三)某信托, 而其为(A)受托人(而非被动受托人), (B)受益人, (C)就酌情权信托而言,
是该信托的成立人并能影响受托人的酌情决定权。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
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为买卖公司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该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
以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及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做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按照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需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二章 信息申报及锁定安排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
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关(指证监会和/或证券交易所,下同)报告。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间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深交所
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之日起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保证其向深交所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
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
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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