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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3-11 19:12:03 股吧网页版
新乳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3-12


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人员
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本制度中“独立董事”的含义与《香港上市规则》中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含义一致。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3至6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提名委员会中至少有一名不同性别的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充分考虑董事会的人员构成、专业结构等因素。提名委员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
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就提名或任免董事、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 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四)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五) 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选是否符合任职资格进行审核并提
出建议;上市公司在披露董事候选人情况时,应当同步披露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审核意见;

(六) 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资格审核并提出
建议;

(七) 应当对董事的任职资格进行评估,发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及时
向董事会提出解任的建议;

(八)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研究公司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
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搜集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详细工作经历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的同意;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
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核;

(六)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和相关材
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提名委员会委员根据需要提议召开。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3天以专人送出、信函、传真或法
律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但紧急情况下,经全体委员同意,可不受前述通知时限限制。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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