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16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2022年部分限制性股票
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2026 年 5 月
目录
第一部分 律师声明事项...... 3
第二部分 法律意见书正文...... 4
释义......4
一、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准和授权......5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具体情况...... 7
三、结论意见......9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 2022 年部分限制性股票
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铭达”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其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就公司本次2022年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出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2022年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律师声明事项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的行为以及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公司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公司保证上述文件和证言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从有关政府部门、行业管理协会等公共机构取得的文书材料,本所律师依据相关规则要求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或进行了必要的查验。但本所律师并不对与公司相关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该等内容时,均为本所律师在履行注意义务后,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或公司的文件所引述。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必备法律文件,并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部分 法律意见书正文
释义
除非另有所指,本法律意见书所使用下列词语的含义具体如下:
恒铭达、公司 指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 指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 励计划
《公司限制性股票 指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激励计划(草案)》
《考核管理办法》 指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
本法律意见书 指 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2022年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本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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