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1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
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公司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交易价
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具体标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遵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所确立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协调
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披露制度
第五条 公司各业务部门的负责人和各控股子公司的总经理或公司总经理确定的人员为公
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内部责任人(下称“内部责任人”)。公司在筹划、发生《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所确立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下称“重大事件”)时,内部责任人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会同公司董事会秘书确定该事件是否为“重大信息”。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公司董事会报告重大事件的,应当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进展时,内部责任人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 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六条 如果经确定为重大信息,则在重大信息披露前,可以采取如下保密措施:
(一) 尽量缩小信息知情者的范围;
(二) 对该事件进行内部研究、文件流转时,应以代号等方式将事件的关键内容予以屏
蔽;
(三) 对于可能使公司证券价格发生重大波动的敏感信息,尽量避免在早期阶段以书面
方式流转文件;
(四) 如果涉及需聘请外部机构的,需在早期阶段对该事件的核心信息予以保密,并尽
快与该外部机构签署保密协议。
第七条 公司的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对外报出的各种文件(如向有关政府部门递交
文件、对外投标的文件等)在对外发布前应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公司人员接受媒体采访或在报 纸、刊物上发表文章的,需事先与董事会秘书沟通,并获得其认可。
第八条 公司应该严格遵守有关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在相关财务信息披
露前不得泄漏、透露重大信息。
第九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应遵循如下内部审批程序:
信息披露的文稿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起草、审核后提交董事长,董事长批准后对外公告。其中定期报告的草案应由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编制后交由董事会秘书审核,且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经董事会批准后对外公告;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
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上市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后披露定期报告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以及其它临时公告。以董事会 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并加盖董事会公章后,董事会秘书方可公开披露除股东 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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