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1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
行为,确保董事会秘书忠实履行职责,勤勉高效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
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
的管理等事宜。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与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许可,任何人不得从事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 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 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 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四)最近三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聘任和解聘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果
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七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
其解聘:
(一)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年未参加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三)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四)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后果严重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后果严重的。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办
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将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董事会的监督下移交。公司与董事会秘书应当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期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不属于前述应当履行保密的范围。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
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
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公司董事会未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或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四章 职责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和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包括:
(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
(二) 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三)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通、接待和服务工作机制;
(四) 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助相关各方及有关人
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 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
(六) 负责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七) 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督促董事会及时披露
或澄清。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在日常信息披露履职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一)是否严格按照信息披露业务规则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编制、披露公司的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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