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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铭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1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1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
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构,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对董事
会负责,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三条 公司须为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机构承担委员会的工作联
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应占半数以上,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五条 委员会委员应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
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委员会设一名主任委员(召集人)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并召集委员会会议。主任
委员在独立董事委员中选举产生,由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并报董事会批准。

第七条 公司须组织委员会成员参加相关培训,使其及时获取履职所需的法律、会计和公
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八条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
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在改选出的委员就任前,提出辞职的委员仍应履行委员职务。相关委员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 止履职或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专门委员会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 席人数。

第九条 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为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独立于公司财务部门,对
委员会负责,向委员会报告工作,具体职责按《内部审计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下列事项应当经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
见。

第十二条 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在年度和半年度结束
后向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内部审计人员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应如实在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并在向委员会报告后进行追踪,确定相关部门已及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

委员会可根据公司经营特点,制定内部审计工作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要求。委员会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并审阅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三条 委员会负责指导内部审计部门具体实施定期检查工作;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
提供专业意见。

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存在资金占用情况的,应当督促公司董事会立即披露并及时采取追讨措施;公司未及时披露,或者披露内容与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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