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1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相关业务,防范金融
风险,强化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主要规范外汇相关的交易行为以及外汇相关的账户结算、融资、期货和衍生品交
易及外汇风险管控等内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是指为满足日常经营需要,在金融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
汇率、利率等风险的套期保值业务。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活动。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原材料和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和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期货和衍生品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相关期货和衍生品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交易活动:
(一)对已持有的现货库存进行卖出套期保值;
(二)对已签订的固定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已定价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反的套期保值;
(三)对已签订的浮动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浮动价格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同的套期保值;
(四)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预期采购量或预期产量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预期原材料采购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预期产成品进行空头套期保值;
(六)根据投资融资计划,对拟发生或已发生的外币投资或资产、融资或负债、浮动利率计息负债的本息偿还进行套期保值;
(七)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金融机构是指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具有外汇交易业务
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下属的平台公司及境内外下属各级子公司(以下简称“下属公
司”)。
第二章 外汇账户管理
第六条 公司及下属公司因经营业务需要开立经常项下外汇账户的,需报公司财务部,经由公司
总经理办公室审批通过后至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对已开立外汇账户的变更、注销,应遵照各公司相关规定执行审批程序。
第七条 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的开立,除上述要求外,需额外提供各下属公司资本项目审批文件及
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出具的相关决议,并向公司财务部申报资金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第八条 外汇账户的开立,应严格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规定办理,取得相关批准和使用证书,
并妥善保管相关批准文件和证书。
第三章 外汇结算管理
第九条 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公司财务部对公司外汇收支的交易单
证及其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负合理性审查责任,下属公司财务部对各自公司的上述内容负合理性审查责任。公司财务部有权对下属公司外汇收支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选择保留或结汇。在经营业务确有连续性跨境收付的情况下,可
以保留作后续支付,但需经总经理办公室审批通过。保留期原则上最长不超过 6 个月,保留期满,未支付使用的,财务人员原则上需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结汇。除上述情况外,原则上经常项目的外汇收入需在 7 个工作日内结汇。
第十一条 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在取得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及明确后续使用币种的情况下,通过意
愿结汇原则上在 7 个工作日内办理结汇,结汇后资金存放在相应账户中待后续实际使用。未明确使用币种需以外币存放的款项,需经公司财务部审核,总经理办公室审批通过后办理外币通知或定期存款,提高资金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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