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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20 19:47:09 股吧网页版
恒铭达:远期结售汇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1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远期结售汇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外币汇率风险,加强对远期结售
汇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远期结售汇业务,是指公司通过与银行签订远期结售汇合约,约定
将来办理结汇或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在到期日外汇收入或支出发生时,再按照该远期结售汇合同约定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或售汇业务,从而锁定当期结售汇成本,以规避因外币汇率出现较大波动时而带来的风险。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远期结售汇业务,但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
属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同时,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业务。

第四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
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远期结售汇业务必须以正常生
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投资和套利交易。

第六条 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
有远期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远期结
售汇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年度计划总额的 20%。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子公司名义设立远期结售汇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
账户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远期结售汇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
接或间接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远期结售汇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开展外汇远期结售汇业务须经办理相关审批程序后方可进行。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外汇远期结售汇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外汇远期结售汇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笔远期结售汇业务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二条 子公司董事会不具有远期结售汇业务最后审批权,所有的远期结售汇业务必
须上报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四章 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是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决策机构。

第十四条 总经理办公会是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日常管理机构,在董事会授权内负责
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十五条 公司建立远期结售汇业务小组为日常执行机构,行使远期结售汇业务管理职
责。远期结售汇业务小组成员包括: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审计部负责人、参与远期结售汇业务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 远期结售汇业务小组的职责为:

1、负责对公司从事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进行监督管理;

外汇敞口,判断开展远期结售汇的时点;

3、负责召开远期结售汇业务小组会议,拟定年度远期结售汇计划,编制交易方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4、执行批准权限范围内的远期结售汇交易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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