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7
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和分工,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交易: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九)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由上述第 1 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由本制度所指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4、本款第 1、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岁
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本条第(一)、(二)款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及董事会办公室。当关联人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将新的关联人情况告知公司。每年年报披露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更新关联方调查表,确认最新的关联方信息。
关联自然人的信息应包括:
1、姓名、身份证件号码;
2、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等。
关联法人申报的信息应包括:
1、法人名称、法人组织机构代码;
2、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等。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符合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三)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原则;
(四)必要时聘请专业中介机构发表意见和报告的原则。
第二章 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五条 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
(一)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且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财务资助、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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