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7
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保证审计质量,维护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以及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行为。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前述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内部控制审计之外的其他审计业务的,视重要性程度可以比照本制度组织实施。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决定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组织机构健全,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较为完善并且执行有效;
(二) 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三) 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以及审计师团队,能够按时保质完成审计工作任务;
(四) 认真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五) 能够对所知悉的公司信息、商业秘密保密,保证公司信息、数据安全;
(六) 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程序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选聘、邀请选聘或单一选聘方式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
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
(一)竞争性谈判: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内容、服务条件进行商谈并竞争性报价,公司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最优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公开选聘: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邀请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公开竞聘;
(三)邀请选聘:以邀请投标书的方式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具备相应资质 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
(四)单一选聘:邀请一家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商谈、参加选聘。
第八条 为保证审计质量、效率和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公司可以对符合本制度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同一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续聘可不采用公开选聘的方式进行,每年度由审计委员会提议,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对会计师事务所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作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交董事会审议,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会进行审议。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未能取得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的,不得提交董事会审议,并且公司应当适时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为: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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