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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5-20 18:40:21 股吧网页版
奥美医疗:北京德恒(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5-21


北京德恒(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

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德恒18G20240237-00005号
致: 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南京)律师事务所接受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委托,指派蔡丹律师、赵米悦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同时本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依法参与了现场参会人员身份证明文件的核验工作,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召开、表决和形成决议的全过程。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4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提请公司召开股东会的议案》。

2026 年 4 月 28 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载了《奥美医疗用品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时间、网络投票时间、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式等。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5 月20日下午 14:30 在湖南省长沙市岳麓
区金星中路 247 号长沙岳麓佳兴世尊酒店 5 楼紫荆厅如期召开。

2.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0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05 月 20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股东会通知》所披露的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1.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211】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366,655,8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615,439,097】股的【59.5763】%。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206】名,代表股份【32,652,1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615,439,097】股的【5.3055】%。

(1)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通过现场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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