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规范运作,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保证会议程序及决议内容的合法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
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
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
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并公告:
1.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
2.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3.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4.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七条 股东会应当在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八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2.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3.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4.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5.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6.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7.修改《公司章程》;
8.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9.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10.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11.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12.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13.审议批准公司以下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14.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15.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16.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
会。
第十四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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