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6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关于
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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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oor 9,Building 26,Boundary-Free Land Center,269 Tianfu 2 Street,Hi-Tech Zone,Chengdu,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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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事项
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以下简称“国浩”、“本所”或“我们”)接受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时科技”或“公司”)委托,就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相关事宜担任专项法律顾问,现就公司本次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事项(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就公司实行本计划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法律分析,并依法向贵司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提供的《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以及其他相关文件。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限定的基本事实、前提与假设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一)本法律意见书仅限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
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台湾地区法律),不包括任何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也不包括任何财务或税务方面内容,本法律意见书中关于财务和税务方面内容(若有)系对贵司提供资料的直接引述,本所对该部分不发表意见;
(二)本法律意见书仅限于本法律意见书所述的本项目的合法合规性,不涉及其他任何事项也不视为隐含其他任何事项;本所并无义务对贵司本项目可能产生的商业或财务上的后果进行分析、评估,也不具备进行该等分析、评估并发表意见的适当资格;
(三)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仅根据贵司提供资料进行形式审查方式获知的信息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四)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并不保证前述法律法规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后发生的任何变化或被作出的任何解释对本法律意见书不会产生影响;
(五)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限定的基本事实、前提与假设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并不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后本项目可能发生的变化做出任何预测或暗示;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司内部报批本项目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或为任何第三方所依赖或者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七)本所假设贵司提供的及本项目涉及的所有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审查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和不具误导性的,所有作为复印件提交给本所审查的文件都是同原件一致的,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完整、准确的;所有文件及贵司工作人员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八)本所假设贵司提供的及本项目涉及的所有文件的签署方均拥有完全的法律资格和完全的法律权利并已获得适当的授权签署、递交该文件、行使其在该文件项下的权利和履行其在该文件项下的义务;
(九)本所假设贵司提供的及本项目涉及的每一份文件的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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