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7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
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
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工作。
第四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
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
定,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
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负责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近三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七)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程序
第六条 公司可以采用公开选聘、邀请选聘、单一选聘方式等能够充分了解
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一)公开选聘,指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公开竞聘的方式;
(二)邀请选聘,指邀请两个(含两个)以上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的方式;
(三)单一选聘,指邀请某个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
第七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工作,并通知公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内部审计部门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审议选聘文件;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会;
(五)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根据股东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相关业务约定书。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
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
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
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等。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会决定。
第十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
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四章 监督及信息披露要求
第十一条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
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 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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