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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26 18:58:24 股吧网页版
亚世光电: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27


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信息披露的工作程序,提高信息披露工作质量,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信息”,系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
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中的“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第三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
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其
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
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 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 应当予以披露。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
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或“重 大事件”或“重大信息”)。

公司应当协助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
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
和文字,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解释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 不得选择性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文件材料应当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
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
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
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的语言,简
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解。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其他规定编制公告 并披露,并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公告义务。

前款所述公告和材料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与提交的公告内容一致。公司披露的公告内容与提供给深交所的材料内容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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