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7
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关联交
易,保证公司与各关联人所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公允性、合理性;同时,为了保证公司各项业务通过必要的关联交易顺利地开展,保障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在审查批准关联交易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应当尽量避免或减少关联交易;
(二) 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等价有偿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的原则;
(三)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合 同/协议,签订关联交易书面合同/协议必须取得公司有权机构的批准与授权;
(四) 必须履行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原则;
(五) 涉及较大额的关联交易时,必要时,公司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发表专项意见和报告,并作为决策依据;
(六) 根据《公司章程》及有关制度,对应由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专项独立意见的关联交易,公司独立董事必须发表明确的意见,并作为决策依据。
第三条 公司在处理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时,应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规章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在处理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时,应该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
不得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以各种
形式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
第六条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第八条所列的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七条第(一)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第九条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
第七条、第八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
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
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二)出售资产;
(三)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四)销售产品、商品;
(五)提供或接受劳务;
(六)委托或受托销售;
(七)存贷款业务;
(八)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九)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十)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十一)提供担保;
(十二)租入或租出财产;
(十三)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十四)赠与或受赠资产;
(十五)债权或债务重组;
(十六)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七)签订许可协议;
(十八)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九)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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