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7
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
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营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
会职权。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且其中至少有
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提名,并由公司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且应为会计专业人
士,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长提名,并经董事会批准产生。
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行其职责;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动丧失。
第七条 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当就
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八条 当委员会人数低于本议事规则规定人数时,董事会应当根据上述第三至
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公司财务部。决议的落实由财务部负责,
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事宜的协调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
第十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
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 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 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充分尊重审计委员会关于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
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董事会不得对审计委员会的建议予以搁 置或不予表决。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上一年度及当年的财务活动和收支状况进行
内部审计,公司各相关部门应给予积极配合,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所需资料。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有权查阅下列相关资料:
(一)公司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二)公司的审计报告、财务报表、账簿、凭证等财务会计资料;
(三)公司各项管理制度;
(四)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
(五)公司签订的各类重大合同、协议;
(六)审计委员会认为必需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就某一问题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质询
或询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作出回答或说明。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决议实施的过程中,审计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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