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7
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公司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长提名,并经董事会批准产生。
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对独立董事委员代行其职责;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动丧失。
第七条 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当
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八条 当委员会人数低于本议事规则规定人数时,董事会应当根据上述第三
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人力资源部,专门负责提供被提名人员的有关资料,
负责筹备提名委员会会议和会议的组织等事宜。
第十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
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议事
规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 确的审查意见。
第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按照《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规定的时间要求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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