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7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 保证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等法律及《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利润分配基本原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严格依
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持续、合理、稳定的利 润分配政策。
第三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盈利情况、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战略发展的
需要,结合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制定给予投资者合理回报的利润分配 政策,但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 经营能力。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四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五)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五条 在公司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
司将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在预计公司未来将保持较好的发展前景,且 公司发展对现金需求较大的情形下,公司可采用股票分红的方式分配股利。
第六条 公司的股利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和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
,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其中,现金股利政策 目标为稳定增长股利。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 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第七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法律允许的其他形
式分配利润。
在公司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优先采 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在预计公司未来将保持较好的发展前景,且公司发展对现 金需求较大的情形下,公司可采用股票分红的方式分配股利。
第八条 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为: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
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 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审计机构对公司该 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不存在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 现金支出等特殊事项。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 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20%。
第九条 股票分红的具体条件为: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
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 ,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充分考虑发放 股票股利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每股净资产的摊
薄等相适用,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第十条 现金分红比例:
(一)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下,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二)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现金分红的比例应同时遵照以下要求: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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