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7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及其下设工作组成员,应当受本议事规则的约束。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一成员提名,并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长提名,并经董事会批准产生。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当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行其职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履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动丧失。
第八条 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当
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九条 当委员会人数低于本议事规则规定人数时,董事会应当根据上述第四
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人力资源部,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
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十一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薪酬与考核委
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
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 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发放议案。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发放议案,须报经董事会同
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放议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职权应当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或经半数以上委员提议,必须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应当指定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代为履行职责。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须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但特别紧急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会议通知的内容应当包括会议举行的方式、时间、地点、会期、议题、通知发出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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