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7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企业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战略决策的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公司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主持战略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长提名,并经董事会批准产生。如公司董事长当选为战略委员会委员,则主任委员由董事长担任。
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其委员资格自动丧失。
第七条 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八条 当委员会人数低于本议事规则规定人数时,董事会应当根据上述第三至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九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战略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重大投资、融资方案和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重大资产或业务重组、对外收购、兼并及资产出让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公司拓展新型市场、新型业务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七)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八)对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对本议事规则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在公司董事会闭会期间,可以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对本议事规则第十条规定的相关事项作出决议,相关议案如需股东会、董事会审议或董事长审批的,则应按照有关程序提交股东会、董事会审议决定或董事长批准。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必要,战
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所需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材料的提交、会议筹备和决议督办、反馈以及战略发展委员会与公司相关部门的联系与协调,相关部门应予以配合。
第十六条 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或经半数以上委员提议,必须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本委员会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由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须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但特别紧急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会议通知的内容应当包括会议举行的方式、时间、地点、会期、议题、通知发出时间及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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