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7
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规范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出于经营管理需要,以第三人的身
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为第三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属于对外担保,适用本制度规定。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财务部为公司担保行为的职能管
理部门。公司财务部对担保事项进行初步评审后,按程序逐级报总裁审订后,转交董事会办公室进行合规性审核,董事会办公室在担保申请通过其合规性符合之后,根据《公司章程》提交董事会、股东会按其各自权限进行审批。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的批准,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供对外担保。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核查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并在
审慎判断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提供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审查与审批权限
第五条 在审议对外担保事项前,财务部应要求申请担保人提供其基本资料,
并对申请担保人提供的资料进行调查,确认资料的真实性,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
第六条 为证明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应至少要求申请担保人提供以下基
本资料:
(一)申请担保人基本资料(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企业性质、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工商登记情况,以及是否与本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为独立第三方提供担保的,还应提供在主要开户银行有无不良贷款记录的文件,如人民银行系统下打印的企业信用报告等);
(二)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三)债权人的名称;
(四)担保资金的使用用途;
(五)拟担保债务的金额、期限、种类及担保方式等;
(六)与债务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七)提供的反担保情况,包括反担保合同、担保方式。并对反担保的可靠性,以及是否存在法律障碍进行分析;
(八)其他重要资料。
第七条 财务部同时应通过申请担保人的开户银行、业务往来单位等各相关
方面调查其经营状况和信誉状况。
第八条 公司担保实行“多层审核,集体决策”制度,包括:
(一)财务部门负责担保事项的日常管理,包括受理及初审担保申请,向公司财务总监提出分析评估意见,分析监测担保风险;
(二)公司财务总监负责根据公司总体财务状况和被担保单位资信及偿债能力进行审核,向总裁提出担保事项报告;
(三)总裁根据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判断担保事项的必要性,提交董事会乃至股东会审议。
第九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审议。下列对
外担保,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批: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的30%或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为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公司在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担保情形。
第十条 董事会在其权限范围内就对外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除应当经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必须取得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股东会审议第九条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