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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21 20:07:02 股吧网页版
日丰股份: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22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

国枫律证字[2024]AN167-15 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 Law Offices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6 号新闻大厦 7-8 层 邮编:100005

电话(Tel):010-88004488/66090088 传真(Fax):010-66090016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

国枫律证字[2024]AN167-15 号

致: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

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律师服务协议书》,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并据此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并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事宜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根据深交所出具的“审核函〔2025〕120007号”《关于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称“《一轮问询函》”)的相关核查要求,本所分别于2025年3月13日、2025年4月25日出具“国枫律证字[2024]AN167-6号”“国枫律证字[2024]AN167-11号”《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鉴于自2024年10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以下称“新期间”),发行人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部分情形已发生变更,发行人于2025年4月25日披露了《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以下称“《2024年度报告》”),发行人报告期调整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故本所律师在对发行人与本次发行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查验的基础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本所律师已经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作进一步的说明。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中相同用语的含义一致。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业务管理办法》《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第一部分 对《反馈意见》回复部分内容的更新

问题 1:申报材料显示,报告期末,发行人货币资金余额为 25,915.89 万元,
交易性金融资产余额为 2,000.00 万元,资产负债率为 46.19%。公司本次拟发行股份不超过 3,417.53 万股,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 23,00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本次发行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冯就景,认购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其中自筹资金包括使用股票质押方式融资。本次锁价发行价格为 6.73 元/股,公司目前最近一个交易
日(2 月 24 日)收盘价为 11.71 元/股。本次发行新股的限售期安排为自发行结
束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

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于 2021 年 3 月到账,募集资金净额为 37,164.53 万元,
拟投入“自动化生产电源连接线组件项目”。2024 年 2 月,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新能源及特种装备电缆组件项目”,变更金额占募集资金净额的 100%,预计于 2025 年 6 月达到可使用状态。报告期内,发行人新能源电缆产品毛利率持续下滑,分别为 25.06%、21.24%、19.78%和 15.81%。

请发行人:(1)结合货币资金、交易性金融资产、资产负债率、未来资金流入、营运资金需求、带息债务及还款安排、银行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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