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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丰股份: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9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
合规性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4]AN167-32 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 Law Off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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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Tel):010-88004488/66090088 传真(Fax):010-66090016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

合规性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4]AN167-32 号

致: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署的《律师服务协议书》,本所接受发行人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专项法律顾问,并据此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业务管理办法》《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本次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称“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进行了查验并对相关文件、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据此出具本专项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相关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专项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专项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相关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相同用语的含义一致。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与注册

根据发行人有关会议文件资料及发行人相关公开披露信息,截至本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已就本次发行事项履行了如下批准和授权程序:

1.2024 年 11 月 11 日,发行人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2.2024 年 11 月 27 日,发行人召开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事宜已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2025年8月1日,深交所出具《关于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认为本次发行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已获深交所审核通过。

2025年9月11日,中国证监会出具“证监许可〔2025〕2007号” 《关于同意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同意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有效期为12个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发行已经履行了全部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程序,相关的批准和授权合法有效。

二、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及发行结果
(一)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得配售情况

经查验发行人有关发行方案资料,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冯就景。2024 年 11 月 11 日,发行人与冯就景签署《附条件生效的
股份认购协议》,该协议对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认购数量、支付方式、发行价格、限售期等进行了约定。

经查验发行人有关发行方案资料、《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缴款通知书》(以下称“缴款通知”),本次发行为定价发行,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6.63 元/股,最终发行数量为 34,690,799 股,合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29,999,997.37 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26,274,817.38 元。发行对象以现金认购。本次发行的配售结果如下:

发行对象 获配价格 获配数量(股) 获配金额(元)

冯就景 6.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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