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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30 17:00:08 股吧网页版
日丰股份: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31


证券代码:002953 证券简称:日丰股份 公告编号:2025-069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007号)同意注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不超过34,690,799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6.63元,募集资金总额为229,999,997.37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3,725,179.99元(不含增值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26,274,817.38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5年10月23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经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 通 合 伙) 审 验 后 于2025 年 10 月24 日出 具了 《验 资报 告》(华兴 验字
[2025]24012610196号)。
二、 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及签订监管协议的情况

为规范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公司及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公司在符合规定的金融机构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实行专户专储管理,并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本次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具体情况如下:

开户银行 开户主体 银行账户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757900854410001
中山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653580862157

中山分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44310301040009737
公司中山分行
三、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为本公司,乙方为各商业银行,丙方为保荐机构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项目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它用途。
2、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并满足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要求,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袁炜、吴文辉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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