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4
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公司财务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决策制度。
第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慎重、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安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令、指使或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或强制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严格控制公司对外担保的风险。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披露信息,必须按规定向公司聘请的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二)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三)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也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如该股
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等;
(四) 公司董事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章 审查和批准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者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六条 董事会审议非关联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之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董事会审议关联担保事项前应当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通过后,方能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主办部门为财务管理部。对外担保事项应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管理制度等对担保申请人及反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进行审核验证,分别对申请担保人及反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担保事项的合法性、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审查通过后以议案的形式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八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 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 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 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虽不符合上述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被担保人,担保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视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要求而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
第九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未经公司股东会
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经理以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情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详尽披露。
第十条 董事会应根据有关资料,认真审查被担保人是否存在以下情形,并不得通过为该被担保人提供担保的议案:
(一) 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 不符合本管理制度规定的;
(三) 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
(四) 被担保人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五) 经营状况已经恶化,商业信誉不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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