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4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原则上按照公司在该参股公司的持股比例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公司控股子公司(指公司能够控制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或者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视同本公司行为,应依据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关联方之间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或者收费原则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定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应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二)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必须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定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应以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标准确定关联交易价格。
(三) 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股东,在董事会、股东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四) 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
(五)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合法合规,不得隐瞒关联关系,不得通过将关联关系非关联化规避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交易不得存在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公司出现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为关联人违规提供担保或者其他被关联人侵占利益的情形。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人占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关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问询、查阅等。
第五条 因关联人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六条 本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关联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由本制度第八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四)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本制度第七条第(一)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 本条第(一)至(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
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九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 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七条或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七条或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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