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4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豁免与暂缓管理制度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豁免与暂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信息披露豁免与暂缓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豁免、暂缓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深交所业务规则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二章 豁免与暂缓的信息范围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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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三章 豁免与暂缓信息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豁免与暂缓事务,董事会办公室是豁免与暂缓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控股子公司依照本制度申请对特定信息作豁免、暂缓披露处理的,应当履行以下内部审批程序:
(一)相关部门以及控股子公司应当及时填写《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豁免与暂缓事项登记审批表》,并由部门负责人、控股子公司负责人签字后与豁免与暂缓披露事项的相关书面资料一并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申请拟豁免、暂缓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豁免、暂缓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处理建议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对拟豁免、暂缓披露事项进行复核后,交由公司董事长最终审批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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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经审核程序后,认为不符合豁免、暂缓披露条件的,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豁免、暂缓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豁免、暂缓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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