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6-10 19:53:42 股吧网页版
鸿合科技:关于豁免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自愿性股份限售承诺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11


证券代码:002955 证券简称:鸿合科技 公告编号:2025-045
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豁免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自愿性股份限售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申请豁免的承诺为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鸿合科技”)实际控制人、董事 XING XIUQING 先生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就其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作出的自愿性股份限售承诺。

2、本次申请豁免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五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经公司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是否审议通过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于2025年6月10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豁免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自愿性股份限售承诺的议案》,同意豁免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 XING XIUQING 先生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就其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作出的自愿性股份限售承诺,关联董事 XINGXIUQING 先生已回避表决。本次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取得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并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承诺事项的内容

公司股票于 2019 年 5 月 2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担任公司董事的实际
控制人 XING XIUQING 先生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对其所持公司股份作出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 A 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以下简
称‘锁定期’),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以下同)。

在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上述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在担任发行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实并及时申报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本人在减持时将采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并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 XING XIUQING 先生严格履行
了上述承诺,未发生违反承诺事项的情形。

三、本次申请豁免的自愿性股份限售承诺内容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 XING XIUQING 先生本次申请豁免履行其在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对于其所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作出的自愿性股份限售承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实并及时申报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即申请豁免其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比例限制的自愿性股份限售承诺。

除上述豁免自愿性股份限售承诺外,其所作出的其余承诺事项不变。

四、申请豁免承诺的原因及依据

2025 年 6 月 10 日,合肥瑞丞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瑞丞”,
自身并代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暨执行事务合伙人的用于实际执行本次交易的主体,即“瑞丞基金”)与鸿达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达成”)、XING XIUQING、邢正、王京、张树江签署《合肥瑞丞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鸿达成有限公司及邢正、王京、张树江关于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瑞丞基金拟协议收购鸿达成及邢正、王京、张树江……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