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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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桂林西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5)第 155 号
致:桂林西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桂林西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参加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必要的验证工作。信达指派的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桂林西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下称“《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下称“《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下称“《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桂林西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桂林西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并基于对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事实的调查和了解发表法
律意见。
为出具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信达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参与和审阅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并得到了公司如下保证:其向信达提供的与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中,信达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规定,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同意将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随同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此,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25年4月24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提请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召集。
2. 公司董事会已于2025年4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公告了上述董事会决议以及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网络投票时间、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3.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5月14日。
经核查,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5月14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
5月14日的《证券持有人名册》。
(二)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19 日 14:00 在公司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
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9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9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
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规范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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