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9
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2025 年 9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维护中小股东利益,规范公司选举董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应选董事人数之积,选举中实行一权一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全部投向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分散投向多位董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两名(含两名,下同)或两名以上的董事的选举或变更。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3%以上的股东
可以提名非独立董事人选;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独立董事人选。董事的提名推荐名单由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
第六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
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七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
第八条 董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
第三章 董事的选举及投票
第九条 股东会在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表决,董事会须制备适合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以口头或书面材料的形式对累积投票细则及选票填写方式作出解释说明,以确保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十条 股东会出现多轮选举情况时,应根据每轮应选举董事的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出现异议和差错时,应立即核对并作出相应更正。
第十一条 采取累积投票制时,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选举应分开逐项进行,累积投票额不能相互交叉使用,具体如下:
1、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2、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二条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与方式:
1、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时,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自身意愿(代理人应遵照委托人授权委托书指示)将其拥有的表决权总数投向一位或几位董事候选人,但最终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若超过,那么该股东的所有投票视为无效;
2、股东对某一位或某几位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数时,该股东的所有投票无效;
3、股东对某一位或某几位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数时,该股东的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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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董事的当选
第十三条 董事候选人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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