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9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2025 年 9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明确公司内部重大事项的报告方法和流程,确保公司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内部审议和信息披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公司(含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及有关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内部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以及子公司(包括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以下同)的负责人和/或联络人;
(三)公司委派、提名、推荐到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指定的联络人;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或其指定的联络人;
(五)其他由于其所任公司职务可能获知公司有关重大事项信息的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分公司、子公司,部分条款适用于控股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重大事项的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董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执行重大事项信息的管理及披露事项。
第七条 报告义务人为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事项信息的义务。报告义务人对所报告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指定专门人员担任重大事项信息内部报告的联络人,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供和报告本制度所要求的重大事项信息。在出现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情形时,报告义务人应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并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完成信息披露各项事宜。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学习和了解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公司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参加公司组织的信息披露相关培训;对于无法判断其重要性的信息,需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八条 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在重大事项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严格保密义务。
第三章 重大事项信息的范围
第九条 公司重大事项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 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属于应报告事项);
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 租入或租出资产;
6.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 赠与或受赠资产;
8. 债权或债务重组;
9. 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 签订许可协议;
11.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本公司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它重要交易。
上述事项中,第 2 项至第 4 项拟发生或已发生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
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或可能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A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B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C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