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0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和价格调整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3)第 536-6 号
致: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鸟消防”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拟定的《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价格调整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和价格调整的批准与授权
1、2023 年 10 月 30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激励计划》《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2、2023 年 12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及第四届监
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11.93 元/份。关联董事康亚臻、高俊艳对上述议案回避表决,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上述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3、2024 年 4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及第四届监
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相关权益价格的议案》,因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同意公司对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将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 11.93 元/份调整为 11.59 元/份。关联董事康亚臻、高俊艳对上述议案回避表决。
4、2025 年 6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
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和价格的议案》,因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同意公司对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和价格进行调整,将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尚未行权部分数量由 10,228,328 份调整为12,273,993份;将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11.59元/份调整为9.49元/份。关联董事康亚臻、高俊艳对上述议案回避表决。
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事项属于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和价格调整已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上述已履行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调整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和价格的事由、调整方法及调整结果
(一)调整事由
2025 年 5 月 13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2024 年度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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