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27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二月
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6 号 新时代大厦 6-8 层 邮编:100034
电话:+86-10-66091188 传真:+86-10-66091616(法律部) 66091199(知识产权部)
网址:http://www.zhongzi.com.cn/
致: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蒋红毅律师、李亚峰律师(以下简称“承办律师”)担任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特别法律顾问。承办律师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承办律师已按照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本次股东会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进行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承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承办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026 年 2 月 5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请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2026 年 2 月 6 日,公司董事会
公告了《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投票程序等事项予以公告。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6年2
由董事长蔡为民主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2月2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为:2026年2月26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6年2月26日下午15:00。
二、关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35 人,代表股份 432,782,356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9.1905%,均为截至 2026 年 2 月 12 日(星期四)下午收市时,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3 人,代表股份 347,872,02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39.539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32 人,代表股份 84,910,334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510%。
出席会议的股东均持有股东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东代理人亦提交了股东账户卡、股东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及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三、关于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相符,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新增议案的情形。
现场会议以现场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股东代表和承办律师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经审议,依照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表决程序,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32,535,4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29%;反对 235,7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5%;弃权 1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6%。
四、结论性意见
承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