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01
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健全和完善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续、科学、透明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决策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增强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综合考虑行业发展趋势、公司战略规划、股东权益、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本规划的制定着眼于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以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所处行业特点、经营发展实际情况、未来发展目标及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重要因素,并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要求和意愿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一)公司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定。
(二)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在股东回报规划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意见,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鼓励中小投资者以及机构投资者主动参与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
(三)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四)在公司盈利且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中长期发展战略的前提下,公司将优先选择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三、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方式及期间
1、公司利润分配可采用现金、股票、现金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
其它方式。在符合有关条件的情况下,公司优先选择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2、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公司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二)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按要求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公司的现金流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长远发展的需求以及期货公司监管指标的要求,则公司应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时,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且公司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每一年度现金分红比例具体由公司董事会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公司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确定。公司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公司还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视同公司现金分红、纳入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三)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公司在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股本扩张能与业绩增长同步的情况下,可采取股票股利的利润分配方式。采取股票股利的利润分配方式的,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因素。分配股票股利时,每 10 股股
票分得的股票股利不少于 1 股。
四、本规划的制定周期和调整机制
公司董事会原则上每三年重新审议一次股东回报规划,公司应当在总结之前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充分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等,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规划。
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现行的股东回报规划影响公司可持续经营而需要调整股东回报规划的,应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形成调整方案后由董事会作出决议,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以特别决议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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