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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达期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6年4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01


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二零二六年四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 1

第三章 薪酬的标准与构成 ...... 1

第四章 薪酬发放与止付追索 ...... 2

第五章 薪酬调整 ...... 3

第六章 附则 ...... 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的积极性,提升公司经营管理效益,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 董事,包括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责权利对等及按绩取酬的原则;

(二)薪酬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同时与市场薪酬水平相符的原则;
(三)与公司长远利益、持续健康发展目标相符的原则;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

第五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制定与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标准与构成

第八条 董事薪酬:

(一)公司独立董事薪酬实行津贴制,由股东会确定具体津贴标准,独立董
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按照其所担任的职务与岗位责任确定薪酬标准,不再另外领取董事津贴;

(三)未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如未与公司就其薪酬或津贴签署任何书面协议,则不从公司领取薪酬、津贴或享受其他福利待遇;与公司就其薪酬或津贴签署合同等书面协议的,按合同约定领取薪酬。

第九条 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如有)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基本薪酬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和履职情况确定;绩效薪酬以绩效导向为核心,根据公司经济效益、部门业绩指标达成情况及个人的工作表现等因素综合评估。

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如有)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条 因公司业务发展需要,需设立特殊激励方式以吸引人才的,不在本制度管理范围之内,公司将另行制定相关管理细则。

第四章 薪酬发放与止付追索

第十一条 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按季度发放,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发放按照公司内部的薪酬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由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四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应有所下降,如未相应下降,应当披露原因。公司亏损时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十五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如有)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如有),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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