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01
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二零二六年四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 1
第三章 离职人员的责任及义务 ...... 2
第四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管理 ...... 3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 3
第六章 附则 ...... 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退休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按《公司章程》规定执行,任期届满,除非经股东会选举或董事会聘任连任,其职务自任期届满之日起自然终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聘任,在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前,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生效。
第五条 公司应在收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时间、具体原因及对公司的影响等情况。
第六条 出现以下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董事职责:
(一)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
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董事会可以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
第三章 离职人员的责任及义务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及人事管理部门办妥移交手续,完成工作交接。交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件资料、未完成工作事项等。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对其在任职期间作出的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仍需继续履行。公司应对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履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并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其履行承诺。若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承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采取法律手段追责追偿。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或离职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其任期结束或离职后 2 年内仍然有效。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确定,视事件发生与离职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
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竞业禁止等义务(若有)。
第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存在的其他未尽事宜,如涉及法律纠纷、仲裁、重大业务遗留问题、潜在风险等,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公司妥善处理后续事宜。公司可视情况要求离职董事、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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