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五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持有股份申报管理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制度第十五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相关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个交易日内;
(二)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前款规定的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信息,保证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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