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的组成人员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拟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提出建议,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三条 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提名表决通过。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由董事会提名表决通过。
第六条 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七条 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其在委员会的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
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八条 委员会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履行相关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考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提名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委员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予以搁置。
第十二条 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通知与召开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委员根据需要提议召开。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
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原则上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在保证委员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主任委员同意,必要时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如采用通讯方式,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五条 会议通知须于会议召开前 3 天送达全体委员,但特别紧急情况下
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
第十六条 证券事务部负责发出委员会会议通知,应按照前条规定的期限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八条 证券事务部所发出的会议通知应备附议题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采用书面通知的方式,也可采用电话、电子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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