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1
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变更
的
法律意见书
苏 州 工 业 园 区 苏 桐 路 37 号 4 号 楼
电 话 (Tel):0512-65152056 传 真 (Fax): 0512-65152055
正文
致: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银行”或“公司”)委托,就苏州国际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国发集团)增持苏州银行股份后,苏州银行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变更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5 年修正)、《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现行的法律法规之规定,并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
本所仅就可否认定国发集团为苏州银行控股股东(实控人)的法律事项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对有关审计报告及评估报告等专业报告中某些数据、意见及结论的引述(如有),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意见及结论的真实性及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苏州银行的如下保证:
1、其已向本所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其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说明、承诺函或证明;
2、 其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及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无任何隐瞒、
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收购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2019 年修订)、《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2023 年)、《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及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所及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国发集团持有苏州银行股份的基本情况
(一)国发集团持有苏州银行股份的历史变更情况
国发集团自 2009 年起出资入股江苏东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银行前身)。
2019 年 8 月 2 日,苏州银行上市时,国发集团持有 300,000,000 股苏州银
行股份,持股比例为 9.00%。
2022 年 5 月 11 日,苏州银行实施 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向权益分派
股权登记日(2022 年 5 月 10 日)登记在册的普通股股东按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
利 2.8 元(含税),以资本公积按每 10 股转增 1 股,不送红股。该次权益分派
后,国发集团持有苏州银行股份数量由 300,000,000 股增加至 330,000,000 股,持股比例为 9.00%。
2023 年 6 月 27 日,国发集团以自有资金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增持 22,000,000
股苏州银行股份。该次交易后,国发集团持有苏州银行 352,000,000 股,持股比例为 9.60%。
2024 年 2 月 19 日,国发集团通过无偿划转形式受让 81,400,000 股苏州银
行股份。该次非交易过户后,国发集团持有苏州银行 433,400,000 股,持股比例为 11.82%。
2024 年 9 月 19 日至 2025 年 1 月 8 日,国发集团以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
交易方式增持苏州银行股份 103,618,488 股。该次交易后,国发集团持有苏州银行 537,018,488 股,持股比例为 14.00%。
在上述过程中,苏州银行发行的 50 亿元可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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