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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30 21:38:21 股吧网页版
苏州银行: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01


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变更



法律意见书

苏 州 工 业 园 区 苏 桐 路 37 号 4 号 楼

电 话 (Tel):0512-65152056 传 真 (Fax): 0512-65152055

正文

致: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银行”或“公司”)委托,就苏州国际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国发集团)增持苏州银行股份后,苏州银行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变更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5 年修正)、《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现行的法律法规之规定,并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

本所仅就可否认定国发集团为苏州银行控股股东(实控人)的法律事项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对有关审计报告及评估报告等专业报告中某些数据、意见及结论的引述(如有),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意见及结论的真实性及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苏州银行的如下保证:

1、其已向本所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其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说明、承诺函或证明;

2、 其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及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无任何隐瞒、
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收购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2019 年修订)、《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2023 年)、《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及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所及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国发集团持有苏州银行股份的基本情况

(一)国发集团持有苏州银行股份的历史变更情况

国发集团自 2009 年起出资入股江苏东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银行前身)。

2019 年 8 月 2 日,苏州银行上市时,国发集团持有 300,000,000 股苏州银
行股份,持股比例为 9.00%。

2022 年 5 月 11 日,苏州银行实施 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向权益分派
股权登记日(2022 年 5 月 10 日)登记在册的普通股股东按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
利 2.8 元(含税),以资本公积按每 10 股转增 1 股,不送红股。该次权益分派
后,国发集团持有苏州银行股份数量由 300,000,000 股增加至 330,000,000 股,持股比例为 9.00%。

2023 年 6 月 27 日,国发集团以自有资金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增持 22,000,000
股苏州银行股份。该次交易后,国发集团持有苏州银行 352,000,000 股,持股比例为 9.60%。

2024 年 2 月 19 日,国发集团通过无偿划转形式受让 81,400,000 股苏州银
行股份。该次非交易过户后,国发集团持有苏州银行 433,400,000 股,持股比例为 11.82%。

2024 年 9 月 19 日至 2025 年 1 月 8 日,国发集团以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
交易方式增持苏州银行股份 103,618,488 股。该次交易后,国发集团持有苏州银行 537,018,488 股,持股比例为 14.00%。

在上述过程中,苏州银行发行的 50 亿元可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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