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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17 19:07:48 股吧网页版
苏州银行: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18


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苏 州 工 业 园 区 苏 桐 路 37 号 4 号 楼

电 话 (Tel):0512-65152056 传 真 (Fax): 0512-65152055

正文

致: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银行”或“公司”)委托,指派林晓莉律师、黄璐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统称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的、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1)2025 年 10 月 29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召开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2)2025 年 10 月 31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股东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时间、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会议议题、出席对象和会议登记等事项。

2、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1 月 17 日下午 15:30 在苏州市工业园区
钟园路728号苏州银行大厦4楼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由董事长崔庆军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7 日上午 9:15-9:25、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
间为 2025 年 11 月 17 日上午 9:15 至 2025 年 11 月 17 日下午 15:00 期间任意时
间。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与《股东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签名及股东的授权委托书、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资料显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共 370 人,均为截至 2025 年 11 月 17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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