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工作规则
(2025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公司的人员组成,规范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下称简称“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订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拔标准和程序,搜寻人选,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订、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工作规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章程》中明确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
以上。
第五条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六条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备案。
第七条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主任委员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 主持委员会会议,签发会议决议;
(二) 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三) 领导本委员会,确保委员会有效运作并履行职责;
(四) 确保本委员会就所讨论的每项议题都有清晰明确的结论(结论包括通过、否决或补充材料再议);
(五) 确定每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
(六) 确保委员会会议上所有委员均了解本委员会所讨论的事项,并保证各委员获得完整、可靠的信息;
(七) 本工作规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其董事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十条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的经营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管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管人员人选,对董事候选人及高管人选进行初步审查,就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研究和审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五)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六)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七)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八) 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九)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对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十二条 委员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 按时出席本委员会会议,就会议讨论事项发表意见,并行使投票权;
(二) 提出本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
(三) 为履行职责可列席或旁听本公司有关会议和进行调查研究及获得所需的报告、文件、资料、等相关信息;
(四) 充分了解本委员会的职责以及其本人作为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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