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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日期:2025-10-30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进董事和董事会有效的履行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之一,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股东会的执行机构和经营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在股东会闭会期间负责公司的重大决策。
第四条 公司经营层是在董事会集体领导下的执行机构,公司总裁在董事会领导下负责日常经营和管理活动,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 本规则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第六条 如本规则与《公司章程》有冲突之处,则按《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七条 董事会由八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职工董事一名。设董事长一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八条 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裁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首席官、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以及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十条 董事会在股东会授权或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范围内对符合相关标准的下列交易事项进行审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二)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董事会审议第一款第(三)项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为其持股比例不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的,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或者同等条件向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或反担保等措施。
本条第(一)款交易事项的审批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交易相关审批权限及授权执行。
第十一条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以及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及其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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