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13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之
2025 年年度及 2026 年第一季度持续督导意见
二〇二六年五月
财务顾问声明
2025 年 12 月 16 日,苏州逐越鸿智科技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
称“逐越鸿智”、“收购人”)与中国食品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包香港”)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逐越鸿智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中包香港持有的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美包装”、“上市公司”、“公司”)279,255,722 股股份(占剔除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量后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9.90%),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4.45 元,股份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1,242,687,962.90 元。自逐越鸿智受让中包香港持有的上市公司 279,255,722 股股份(占剔除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量后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29.90%)完成过户登记之日起,中包香港不可撤销地放弃其所持上市公司全部股份的表决权,且除《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情形外,前述放弃行使的表决权始终不恢复。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逐越鸿智将持有上市公司 279,255,722 股股份(占剔除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量后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29.90%)及该等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由中包香港变更为逐越鸿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由陈民、厉翠玲变更为俞浩。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财务顾问”)接受委托,担任逐越鸿智收购嘉美包装的财务顾问,依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等有关规定,持续督导期从上市公司公告《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
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至收购完成后的 12 个月止(即从 2025 年 12 月 17 日至
收购完成后的 12 个月止)。
2026 年 4 月 27 日,上市公司披露了 2025 年年度报告、2026 年第一季度报
告。结合上述 2025 年年度报告、2026 年第一季度报告及日常沟通,国泰海通出
具了 2025 年年度及 2026 年第一季度(从 2025 年 12 月 17 日至 2026 年 3 月 31
日,以下简称“本持续督导期”)的持续督导意见(以下简称“本意见”)。本意见所依据的文件、书面资料等由收购人与上市公司提供,收购人与上市公司保证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全部及连带责任。本财务顾问对所发表意见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目录
财务顾问声明......2
目录......3
释义......4
一、交易资产的交付或过户情况...... 5
(一)本次收购过程中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情况......5
(二)本次收购的交付或过户情况......5
(三)财务顾问核查意见......5
二、交易各方承诺履行情况...... 6
三、收购人后续计划落实情况...... 6
(一)未来 12 个月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调整计划......6 (二)未来 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业务的处置及购买或置换资产
的重组计划......6
(三)对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7
(四)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计划......7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7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调整计划......8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8
四、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情况...... 9
五、收购中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履行情况...... 9
六、持续督导总结...... 9
释义
逐越鸿智、收 指 苏州逐越鸿智科技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购人
嘉美包装、上 指 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
市公司
中包香港 指 中国食品包装有限公司
逐越鸿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收购中包香港所持嘉美包装合计
279,255,722 股股份(占剔除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量后上市公司股份
本次权益变 指 总数的 29.90%);中包香港不可撤销地承诺,自《股份转让协议》约
动 定的标的股份转让完成后,放弃行使其所持上市公司全部股份的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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