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7
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保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总部各部门、分公司及各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公司董秘办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公司总部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指定专人,对其所在部门或单位的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负责,负责内幕信息报告、传递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及登记报备工作。
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以任何媒介或形式对外报道、传送或发布任何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内容和资料,除非系履行法规规章要求义务或已经获得有效授权。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发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董事长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职;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和仲裁;
(十一)公司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三)公司提供对外担保以及债务担保的变更;
(十四)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十五)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六)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七)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出售、拍卖;
(十八)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九)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公司月度经营成果及年度、中期财务报告;
(二十一)证券市场再融资计划;
(二十二)公司发行债券或可转换公司债券;
(二十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二十四)公司盈利预测;
(二十五)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和仲裁;
(二十六)公司章程、注册资本和注册地址的变更;
(二十七)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八)证券监管部门作出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股份的决定;
(二十九)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十)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活动;
(三十一)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
(三十二)公司的远景规划及短期经营计划;
(三十三)重大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
(三十四)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
(三十五)公司发生重大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亏损;
(三十六)公司资产遭受重大损失;
(三十七)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计划;
(三十八)公司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三十九)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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