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7
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融资和对外担保管理,有效控制公司融资风险和对外
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财务安全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融资,是指公司向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进行间接融资的行为,主要包括综合授信、流动资金贷款和固定资产贷款、信用证融资、票据融资和开具保函等形式。
公司直接融资行为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包括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第四条 公司融资及对外提供担保应遵循慎重、平等、互利、自愿、诚信原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严格控制公司融资及对外担保的风险。
第五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融资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
第二章 公司融资事项的审批
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作为融资事项的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公司各部门的融资
申请,并对该事项进行初步审核后,按本制度第八条至第十条所规定的权限报公司有权机构审批。
第七条 对于贷款事项,董事会有权在不超过上一年度末经审计总资产 50%
的范围内核定当年度贷款规模,以及在此规模内公司以其资产为上述贷款提供担保的事项。董事会于每年 4 月 30 日之前召开会议审议贷款事项,对于发生在当
年度贷款规模范围内的贷款事项,董事会不再另行召开会议审议,统一授权董事长签署相关协议。
第八条 公司申请融资时,应依据本制度向公司有权部门提交申请融资的报
告,内容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名称;
(二)拟融资的金额、期限;
(三)融资获得资金的用途;
(四)还款来源和还款计划;
(五)为融资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若有);
(六)关于公司的资产负债状况的说明;
(七)其他相关内容。
第九条 公司的有关部门依据上述权限审议公司提出的融资申请报告时,应
对融资事项所涉及的经营计划、融资用途认真审核。对于需要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应查验相关批准文件;董事会或股东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外部财务或法律等专业机构针对该等融资事项提供专业意见,作为董事会、股东会决策的依据。
公司有关部门在审批融资申请时,应同时充分考虑申请融资方的资产负债状况,对资产负债率过高的申请融资方应慎重审批提出的新融资申请。
公司分支机构或控股子公司申请融资时,亦应提交融资申请报告,并经审批后方可进行融资。
第三章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条件
第十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至少掌握被担保对象的下述资信状况,对该
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可能终止的情形;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并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者良好的发展前景及偿债能力;
(三)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四)公司能够对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五)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六)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由财务部(以下简称“责任人”)根据被担保
对象提供的上述资料进行调查,确定资料是否真实。
第四章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审批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根据《公
司章程》以及本制度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审批权。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的审批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并报股东会批准。董事会组织管理和实施经股东会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
议: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四)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 按照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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