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7
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了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机制,保障公司所有股东公平、合法地行使股东权利及履行股东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效力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股东会的组织与行为,规范公司股东权利与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三条 普通提案权
公司召开股东会,以下人士或机构有权提出提案:
(1)董事会;
(2)审计委员会;
(3)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
股东提案应符合以下条件:
(1)内容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股东会职责范围;
(2)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3)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召集人。
提案应按照以下程序提交:
(1)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2)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3)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四条 法律意见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1)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2)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3)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4)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五条 董事提名权
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股 1%以上的股东可以向股东会书面提名非职工董事的候选人,由股东会选举;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董事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形式选举产生。
第六条 股东会类别
公司的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七条 通知
年度股东会召开通知应于会议召开 20 日之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之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有临时提案的,还需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发布补充通知。
第八条 通知修改和延期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
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延期召开股东会的,不得变更原通知规定的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第九条 年度股东会的召开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 6 个月之内举行。
在上述期限内,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召开年度股东会的,公司董事会应做出解释,并承担由此而造成的相应责任。
召开年度股东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 20 日以前向全体股东发出股东会召开通知。
第十条 临时股东会提议召开权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或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1.董事会
董事会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2.审计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3.过半数独立董事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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