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7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的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
对经营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
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董事会
有关制度及本细则的规定;审计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董事会有关制度或本细则规定的,该项决议无效。
第四条 公司须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机构承
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两名,全部
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且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
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召集人),由独立董事委员中的会计
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
会批准产生;如独立董事委员中仅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则该委员自动当选主任委员,无需履行选举程序。
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另外一名独立董事代行其职责,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补足人数。
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
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为审计部,决议的落实由审计部负责,
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事宜的协调由董秘办负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主要包括: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七)《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除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外,审计委员会的具体职责还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须包括以下方
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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