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7
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股份暨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2025 年 12 月 16 日,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上市公司”或“嘉美包装”)控股股东中国食品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包香港”)与苏州逐越鸿智科技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逐越鸿智”)签署了《关于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中包香港拟向逐越鸿智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 279,255,722 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及其所对应的所有股东权利和权益,占公司总股本的 29.90%(总股本已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下同)(以下简称“本次股份转让”)。
2、自《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转让完成后,中包香港放弃行使其所持上市公司全部股份的表决权,且除《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表决权恢复情形外,前述放弃行使的表决权始终不恢复(以下简称“本次表决权放弃”,与本次股份转让合称“本次权益变动”)。
3、以本次股份转让为前提,逐越鸿智或其指定的关联方拟通过部分要约收购的方式进一步增持上市公司的股份,拟要约收购股份数量为 233,491,40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5.00%)(以下简称“本次要约收购”,与“本次权益变动”合称“本次交易”)。同时,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的相关约定,中包香港不可撤销地承诺,中包香港将以其所持上市公司 102,911,441 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11.02%)就本次要约收购有效申报预受要约;未经要约方书面同意,中包香港不得撤回、变更其预受要约。
4、2025 年 12月 16 日,公司股东富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新投资”)、
中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凯投资”)分别与逐越鸿智签署了《预先接受要约收购的协议》,富新投资、中凯投资拟通过接受逐越鸿智发出的部
分要约方式向其转让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及其所对应的所有股东权利和权益。其中,富新投资拟预受要约部分股票 88,991,91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9.53%。中凯投资拟预受要约部分股票 23,279,120 股,占总股本的 2.49%。该等《预先接受要约收购的协议》需富新投资、中凯投资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有权决策审批程序,并取得同意实施本交易的书面批准文件(如有)方可生效。
5、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将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将变更为逐越鸿智,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俞浩先生。
6、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逐越鸿智承诺:(1)本企业因本次交易而取得的嘉美包装的股份,自该等股份过户登记完成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但该等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 18个月的限制;(2)本次交易完成后,前述股份在锁定期内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上市公司股份,亦按照前述承诺执行,自股份登记之日起锁定,并与前述股份同时解锁;(3)若前述锁定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4)前述锁定期届满后,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7、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决策、报批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反垄断执法机构关于经营者集中的审查(如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就本次权益变动的合规性审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及其他必要的程序等,上述事项能否最终完成实施以及上述事项的完成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8、逐越鸿智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展前景具有充分信心,将支持上市公司现有业务稳定发展。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逐越鸿智不存在未来 12 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
一、本次控制权变更的交易方案
(一)协议转让
2025 年 12 月 16 日,公司控股股东中包香港与逐越鸿智签署《股份转让协
议》。中包香港拟以协议转让方式向逐越鸿智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 279,255,722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及其所对应的所有股东权利和权益,占公司总股本的29.90%。
本次股份转让前后,相关方持股比例变动具体如下:
本次股份转让前 本次股份转让后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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